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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修正「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說明」並自 110 年 7 月 13 日實施,請查照。
三、本次修正內容摘略如下:
(一)在航空站自地面或水面起算 200 呎以上高度禁止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申請單位簽具切結書敘明不超過所在位置 100 公尺半徑範圍內之最高遮蔽物體(如建築物等)且不逾距地面或水面 400 呎,即無需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需發布飛航公告,惟作業前、後應通知機場管理單位。
(二)在限航區或飛行場作業,應取得限航區或飛行場管理單位同意,申請高度未逾 400 呎時,無需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需發布飛航公告,惟作業前、後應通知限航區或飛行場管理單位。限航區...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