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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退撫法第 7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13 條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公法人」、「財團法人(含政府原始捐助(贈)及累計捐助(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政府轉(再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事業」、「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或「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二、次查為退撫法第 7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14 條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受聘(僱)執行政府因...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