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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說明有關教師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審議通過予以停聘,其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7 月 1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30100400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教師涉有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第 14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依第 14 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會銜修正發布,有關該辦法修正施行後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3 年 7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30010290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其內容涉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部分重點包括,將「分發」修正為「分配訓練」;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限,限於分配訓練之前;以及進修碩、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不得逾 2 年及 3 年,並增訂因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每學年得請家庭照顧假日數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7 月 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70270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第 1 款)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