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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教育部 103 年 6 月 13 日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解釋令 1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6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79234C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解釋教師或校長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申請退休,因特殊原因而未及於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退休生效者。所稱「特殊原因」係指「家庭突遭變故」、「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或「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而未及於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退休生效」,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主旨: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為同年 6 月 1 日;公保法施行細則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同日施行。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3 年 6 月 6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3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因應公保法於 6 月 1 日施行,公保部已有新版網路作業系統 2.0.0 版,請各承辦人員進入公保網路作業系統後,於左上角「有新版本」處點選更新。
三、旨揭公保法施行細則已明定被保險人承保生效日為到職起薪日(施行細則第 2...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銓敘部以 103 年 6 月 6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341 號令發布,並自同年 6 月 1 日生效;原「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另以 103 年 6 月 6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191 號令廢止,並同時於 6 月 1 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3 年 6 月 6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192 號函及同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343 號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保險之殘廢標準認定,攸關被保險人權益至鉅,改以法規命令定之。有關廢止之「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及增訂之「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已刊載於銓敘...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本局家庭教育中心 103 年浪漫七夕「戀愛巴士─未婚知性聯誼」活動,請轉知所屬未婚同仁踴躍報名參加,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年度浪漫七夕活動規畫辦理 1 日聯誼活動,內容如下:
(一)活動內容:家庭教育議題、團康趣味活動、園區漫步等活動。
(二)活動時間: 103 年 7 月 26 日(六)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
(三)本活動自即日起受理報名至 7 月 1 日截止,採紙本郵寄報名方式,額滿或逾期恕不受理。
(四)報名人員經辦理單位審核確認後,並於 7 月 4 日下班前錄取人員名單(以隱藏部分名字方式辦理)公布於本局家庭教育中心網站最新消息區。
二、活動訊息、報名表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f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修正「臺南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臺南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自 100 年 4 月 14 日發布施行迄今,為求法令更加完備,爰將將護理人員預算數二人之學校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職務代理規定納入本要點,要點名稱同時修正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
二、檢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至本局人事室--「法令規章」--「差勤」項下載。
主旨:檢送新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一○三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3 年 5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3003521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補助表修正,主要係因應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新增生育給付項目之附帶決議辦理,有關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其生育給付由公保保險準備金支應。爰公務人員須不符公保法請領生育給付資格時(如男性人員配偶分娩或早產;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補助;另公務人員之配偶依各該社會保險生...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為提醒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維護自身權益,有關注意事項及執行細節,請轉知所屬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5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34681 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按其身分屬性、職務列等,分別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內政部訂定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赴陸事宜,並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填具返臺意...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