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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1 月 5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4152423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三、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為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本校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