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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9 月 25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41351781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三、前開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應於本案下達後 3 個月內依該令... 觀看完整文章
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
二、本府針對服勤辦法工時規範:
(一)如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 14 小時及 80 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5 月 27 日府人給字第 1140759978 號函辦理。
二、為期永續推動友善職場環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不增加政府財政 負擔下,運用公私協力合作機制,善用民間資源,採使用者付費原則,辦理多項貸款、保險及健康檢查等福利服務措施,以提升公教員工工作效能及家庭生活品質;為促進公教員工瞭解各項福利服務措施,以下為現行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辦理項目:
(一)築巢優利貸─ 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114-116 年由臺灣銀行承作)
(二)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1130701-1160630 由土地銀行承作)
(三)闔家安康─全國公教員...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4 月 8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40504293 號書函辦理。
二、近期媒體報導臺北市某高級中學教師接受中國中央電視台採訪,引發社會各界對教育中立之關注。為維護教育專業與中立原則,請加強督導所屬學校及教師,確實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辦理。
三、教師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享有教學及言論自由,惟亦應遵循《教育基本法》第 1 條、第 2 條所定,培養學生成為具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落實教育中立,不應因個人立場或言行影響教學場域中立性及社會觀感。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 1 份。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4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40514951 號函辦理。
二、中國大陸近年持續增修國安法令及擴張司法管轄範圍,又於去(113)年 6 月 21 日發布「懲獨 22 條」,並設置懲獨舉報信箱,加劇國人赴陸人身安全之不確定性。公務員不論因公或因私赴陸均屬兩岸交流體系的一環,考量渠等相較於一般民眾,承擔維護國家體制安全、接觸國家機密事項及保障國人基本權利等責任,為陸方滲透竊密之重要對象,赴陸遭留置盤查之安全風險較高,請協助提高相關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及瞭解中國大陸強化管控情形,以利赴陸前審慎評估人身安全程度,減少赴陸可能意外及風險。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之宣導,並於...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3 月 25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40481750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園)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服務對象自行或經服務對象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服務對象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1、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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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3 月 25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40481750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園)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服務對象自行或經服務對象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服務對象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1、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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