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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3-07-16 | 點閱數: 322
102(103)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三款緩召開始申請,請符合條件的同仁檢具相關資料項人事提出申請。 教師三款緩召檢附資料(附件請蓋與正本相符+承辦人職章): 1.新發生緩召:(1)聘書(2)教師登記合格證影本(3)退伍證明書(4)一式 3 份(5)畢業證書。 2.初次申請::(1)聘書(2)教師登記合格證影本(3)退伍證明書(4)一式 3 份(5)畢業證書。 3.申請延長時效(凡經核准有案):(1)聘書(2)一式 3 份。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3-07-11 | 點閱數: 347
主旨:「全國公教員工旅遊平安卡」102 年至 105 年優惠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請查照轉知同仁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7 月 2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39741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本方案自 102 年 7 月 1 日起賡續辦理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止,為期 3 年。本方案相關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全國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及駐衛警)、退休人員及上述人員眷屬。 (二)保障內容特色:包含旅遊平安險、旅遊不便險及海外急難救助服務等項目,只要公教同仁 1 人辦卡後,每次行前以電話...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3-07-11 | 點閱數: 330
主旨:各校(園)公教同仁應以身作則樹立形象,共同維護酒後不開(騎)車之法紀,作為全民之榜樣,並請校(園)加強宣導正確觀念,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市府 102 年 6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020528080 號函(諒達)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6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意旨。 二、 102 年 6 月 11 日總統令業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加重酒駕肇事刑責,以有效遏止酒駕犯行,全民均應秉持勿以惡小而為之之心態,避免重蹈投機取巧所導致重大遺憾之覆轍。 三、邇來發生公教人員酒駕肇事事件,嚴重影響政府形象,民眾將公部門人員一體視為執法者,公教人員更應以身作則,以維官箴...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3-07-11 | 點閱數: 316
主旨:轉知公(政)務人員申請補發「大專集訓證書」作業相關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7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6000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影本一份。 二、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大專集訓證書補發事項移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辦理,請依該部所定作業說明及申請表辦理;檢附作業說明及申請表各 1 份。 三、旨揭「大專集訓證書補發」作業說明及申請表,銓敘部亦已登載於全球資訊網(首頁/服務園地/通函公文及公文附件下載),倘有需要請逕行上網下載使用並向國防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辦理補發事宜。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3-07-04 | 點閱數: 309
院長提示: 民國 102 年 6 月 20 日第 3353 次會議 二、最近幾天媒體報導酒駕肇事造成人民傷亡事件,造成社會極大衝擊,鑒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 有關酒駕處罰的新規定,已於本(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施行,本院羅政務委員瑩雪業經邀集相關機關針對酒駕訂定拒絕酒測的執法流程。除應關注一般民眾酒駕肇事的情況外,我們更要特別注意軍公教人員酒駕肇事的事件,不但造成本身承受社會極大的責難,也嚴重傷害到受害人的家庭,更影響政府的形象。在此,除請執法人員嚴格執行取締酒駕外,同時也要求各機關務必遵守下列事項: (一)所有軍公教人員都必須以身作則,不得有酒駕行為,違者將處以最嚴厲的行政處分。 (二)請各部會確實轉...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3-06-27 | 點閱數: 341
主旨:為維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各機關(單位)應確實加強宣導公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以珍惜生命、維護政府形象並為民榜樣,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6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辦理。 二、為遏止酒駕犯行,加重酒駕肇事刑責, 102 年 6 月 11 日 總統令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第 1 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hel...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3-06-27 | 點閱數: 260
主旨:為保障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同仁之權益,樹立教師良好形象,請加強宣導「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請轉知所屬同仁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辦理。   二、為提升本局暨所屬學校清廉形象,請加強宣導教職同仁恪遵「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嚴禁與業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餽贈或不法利益,避免觸犯法律刑責。   三、另請各校避免代售(發)私人、營利事業團體之參觀票券、門票等,或協助安親班或補習班招生事宜,避免遭致外界質疑,有損學校清廉形象。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3-06-13 | 點閱數: 269
如附件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3-05-29 | 點閱數: 384
主旨:教師原經核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研究,嗣後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再利用夜間或例假日從事進修、研究,請依說明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5 月 2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76823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復查教育部 98 年 7 月 29 日台人(二)字第 0980114427 號函釋及 100 年 5 月 3 日臺人(二)字第 1000906491 號函釋意旨: (一)98 年 6 月 5 日以前依教...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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