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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 - 不分類 | 2018-07-02 | 點閱數: 300

一、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學校應於所有出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同法第 31 條違反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為利推動菸害防制教育並輔導學校落實無菸校園,建議辦理校園菸(含電子煙)害防制措施如下:
(一)將電子煙危害納入推動校園菸害及藥物濫用防制內容,並運用多元媒體加強宣導。
(二)協助追查校園電子煙來源,將獲知電子煙來源的資料,應函送衛生局追查成分及來源(本局 106 年 1 月 11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60074670 號函諒達)。
(三)應於「健康與體育」或「健康與護理」等相關領域課程內之適當單元融入菸(含電子煙)害防制危害認知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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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子菸宣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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