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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修正後全文、部分規定(含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修正總說明、對照表,以及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人數下限一覽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5 年 8 月 15 日部銓三字第 10541287572 號函辦理。
二、旨揭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部分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業經銓敘部於民國 105 年 8 月 15 日以部銓三字第 1054128757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三、另查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2 項、第 6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置委員 5 人至 23 人,其中委員每滿 4 人應有 2 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茲為期考績委員會委員人數對應之票選委員人數正確,請依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人數下限一覽表辦理,以避免計算票選委員人數時發生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