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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校園兒童遊戲場備查事宜,請各校於 111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三)前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 111 年 1 月 6 日南市教永字第 1101505180 號函諒達。
二、為因應衛生福利部於 110 年 8 月 10 日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倘貴校(園)設有兒童遊戲場,請一律依說明一之函文陳報本局備查。待本局函復後,再由貴校補正「兒童遊戲場基本資料表之『備查(驗收)日期及文號』欄位」。
三、倘貴校(園)無任何兒童遊戲場,亦請於 111 年 7 月 10 日前來文說明「本校(含分校、分班及附設幼兒園)未設置兒童遊戲場」。
四、有關裝置藝術(例如封閉之大象溜滑梯)或健身設施(例如雙槓、仰臥舉腿、漫步機......等)之「非遊戲場設施」,因不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本局補助範疇,學校得自籌經費,參考以下建議辦理:
(一)裝置藝術:設立告示牌(標示禁止使用),於出入口設置阻隔設施,防止人員使用。
(二)健身設施:
1、設立告示牌(標示 12 歲以下兒童禁止使用、使用注意事項及鄰近緊急醫療院所......等)2、設置時儘量遠離兒童遊戲場,降低兒童誤用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