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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慈 - 生教組 | 2026-02-03 | 點閱數: 7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1 月 2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50001692 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教師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素養與認知,確保教職員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各校加強宣導,並於辦理法治教育增能研習時,務必納入個資保護相關議題,以提升教職員工個資保護之法治觀念。

三、就個資法針對教師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掌握的法律要點摘要參考:

(一)身分認知與資料定義

1、 公務機關身分:公立學校在法律上屬於公務機關,教師執行職務時須嚴格遵守相關規範。

2、個人資料範圍: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編號、教育、醫療、健康檢查、聯絡方式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

(二)蒐集、處理與利用三原則

1、合法目的:須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如教學、輔導、學籍管理)或經當事人同意。

2、比例原則:應誠實信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須與蒐集目的具正當關聯。

3、敏感個資限制: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除非有法律明文、執行法定職務必要或經書面同意。

(三)告知義務與當事人權利

1、明確告知: 向學生或家長蒐集資料時,應告知蒐集目的、利用對象及方式。

2、尊重五項權利: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

(四)安全維護與法律責任

1、安全維護義務:應防止個資被竊取、竄改或洩漏。若發生個資外洩,校方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通知當事人。

2、加重處罰:

(1)民事: 侵害權利時,法院得依情節處每人每件 500 元至 2 萬元之損害賠償。

(2)刑事: 意圖不法利益者,最高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公務員加重: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或機會犯個資法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法治教育: 教職員工應定期參加法治教育增能研習,以提升法律素養並確保落實保護工作。

  • 114.11.11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pdf
    1) 114.11.11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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