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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有關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4 年 5 月 8 日府主會字第 1040452707B 號函暨 104 年 5 月 6 日主會財字第 1041500063B 號書函辦理。
二、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規定略以,搭乘高鐵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又據高鐵公司告以,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爰透由上開方式取得之購票證明,均可作為支出憑證,又基於網路下載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作為報支憑證。
三、檢附臺南市政府主計處來函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書函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