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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怡欣 - 教導處 | 2014-12-02 | 點閱數: 297

一、依據會員之建議辦理。
二、查全教總業於 103 年 2 月 28 日第二屆第九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教師法對照版本(已納入評鑑入法之條文)及教師評鑑版本內容節錄如下(詳如附件)。
(一)、全教總版本於各級教師公會之基本任務增列第五款辦理教師評鑑。
(二)、全教總版本於教師法第 17-1 條第 3 項第 1 款,教師評鑑制度修正為「每四年為一週期」。
(三)、全教總自提之教師評鑑草案第 3 項修正為「教師評鑑前、後,均應與受評鑑教師進行晤談,每次晤談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並由評鑑人作成晤談紀錄。」
(四)、全教總自提之教師評鑑草案增列第 4 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評鑑施行時,校長均應全程列席參與,並作成書面報告。」
(五)、全教總自提之教師評鑑草案增列第 5 項「前項書面報告應列入校務評鑑,作為校長校務經營能力之參考。」
(六)、全教總自提之教師評鑑草案第 17-9 條第 1 項修正為「校長及評鑑人員應於其任教學校每週固定授課,且每學年必須公開授課一節以上,供受評鑑教師及其他教師觀摩。」
(七)、前開條文部分與教育部版本雷同。
三、全教總於 103 年 1 月 20 日於教育部召開之教師評鑑入法研商會議中,與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共同決議評鑑以教學觀察(即觀課)、教學檔案等方法實施(詳如附件)。
四、本會不認同全教總之主張,並業已退出全教總,加入全教產(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請  貴校將本函副知貴校教師會或公告周知予全體教師,以免基層教師為似是而非之文宣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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