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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於 106 年 6 月 6 日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6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480882 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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