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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業已修訂,刪除以「參訪」形式辦理環境教育,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總統 106 年 11 月 2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2241 號令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 年 12 月 4 日環署綜字第 1060095303 號函辦理。
二、環境教育法於 99 年制定公布後,為配合施行後執行現況,參採立法院於第 9 屆第 4 期提案修正通過,並經總統令公布修正條文,刪除以參訪形式辦理環境教育。公布令影本(含法律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
三、為配合修正條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續將訂定「環境教育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度期間執行原則」、「環境教育成果與提報執行辦法」;修正「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廢止「違反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執行要點」等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四、綜上,請各單位配合辦理,若於 107 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已提報參訪課程,請至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系統( https://elearn.epa.gov.tw/ )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