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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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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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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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主旨:請確實於家訪後確認個案行蹤不明,方於「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通報協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2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153404 號函辦理。
二、為免造成警政單位協尋困擾及引發中輟復學輔導工作之隱憂,請確實於家訪後確認個案為行蹤不明之學生時,方於「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通報協尋,切勿為尋求警方介入尋找中輟生復學,而將學生登載為行蹤不明。
三、另請加強已尋獲或已知行蹤而未能復學者之輔導關懷策略,讓學生能盡速穩定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