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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各校配合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訪視、調查及處遇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辦理。
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爰此,為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如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稱家防中心)社工人員因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須前往學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請各校協助配合辦理。
三、本市家防中心社工人員前往校園訪視時,相關流程如下:
(一)家防中心社工人員致電個案所屬學校窗口(輔導室)表明身分,且說明因何案件需前往學校進行訪視。
(二)與學校約定個案可配合訪視之時間。
(三)於約定時間前往學校,並出示識別證予相關人員確認身分。
四)學校如有相關疑問,可致電家防中心(06-2988995)確認。
四、另,倘家防中心社工人員到校執行公務經評估須立即將學生帶離學校時,將由社工人員提供「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至校帶離兒童及少年交接單」二聯式表單(如附件),供校方知悉帶離原因、帶至處所及社工姓名電話等,以茲遵循。
,如說明,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