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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9-03-26 | 點閱數: 306
主旨:重申針對本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及長期缺課學生,請確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辦理強迫入學及復學輔導工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 8-1 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學校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辦理通報,學生有行蹤不明情事者,學校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勾選協尋),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二、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略以:「......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及第 2 項之規定:「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應先予協助經濟困難之案家申請相關補助,並於強迫入學委員會或個案會議中評估案家開罰事宜,依案家實際狀況經核准則得免除後續強迫入學措施,如無前述狀況或案家經濟困難狀況已解除,仍請依同法第 9 條第 3 項之規定:「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辦理強迫入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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