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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民眾陳情建議幼兒園勿主動發糖果及餅乾給學童作為獎勵,且不得提供含咖啡因的飲料作為飲食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9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100484A 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食譜範例」規定配合辦理,加強教保服務人員正確飲食觀念,並提供符合幼兒園餐點營養基準的食物與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與教育等教保服務內容。
三、檢附「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食譜範例」1 份。
四、副本抄送特幼教育科,請加強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正確觀念並納入其相關教育訓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