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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避免公務員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請轉知所屬,切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1 年 3 月 19 日部法一字第 10135627502 號函及考試院民國 101 年 3 月 3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010001699 號書函轉監察院同年 2 月 24 日院台教字第 1012430114 號函辦理。
二、前揭監察院函提審核意見(二)略以:「又 99 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等規定……顯見相關宣導成效未彰,考試院及行政院宜再加強宣導。」
三、查銓敘部為期公務員對於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能更加瞭解,除將銓敘法規釋例彙編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登載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在案。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再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
四、前開服務法第 13 條暨相關解釋請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或本府公務入口公文附件下載區(http://login.tainan.gov.tw/oda.aspx)自行下載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