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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2 年 3 月 4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0200053232 號函辦理。 二、邇來體育署接獲許多學生家長反映,有少數學校將樂樂棒球等普及化推廣運動當作競技運動訓練,並且只對少數同學進行教學,不符合本計畫「普及性、趣味性及團體性」之基本精神,請依規定協助辦理。 三、旨揭運動應以「班級」為推動單位,請推廣該活動時以教育部規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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