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12 月 31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32615472 號函辦理。
二、有關 114 年度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服務,辦理方式為:
契約簽訂前,自行前往諮商者,得檢據向學校申請鐘點費補助,費用由各校相關經費項目支應;俟教育局函知各校契約簽訂後,如需該項服務之同仁,請向受託單位申請服務,所需費用由本市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
三、申請諮商服務之同仁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者,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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