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0 月 13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41421407 號函辦理。
二、依新修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檢附教育部令、教育部函及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各一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