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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公告 38884
標題:檢送「臺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約準則(草案)」暨學校聘約(範例),各校意見調查。
一、 依據教師法第 27 條規定略以,「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又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二、為使本聘約準則(草案)更為周延,請各校提供修正意見。
三、各校針對本聘約準則(草案)之修正意見,請於 102 年 7 月 31 日(三)下午 5 時前至本局資訊中心線上填報,並上傳修正意見以供本局辦理,若無意見亦請逕填「無」)。
附件: 1.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草案)-1020725 修正版.doc
2.臺南市○○區○○國民○學教師聘書約綜合版-A4 版.doc
3.聘約準則-各校修正意見 1020725.doc
PS.教師聘約準則(草案),請有修正意見同仁於 7/31 下午三點前將修正意見填列於"聘約準則-各校修正意見 1020725.doc ",後 maii 並電話通知本校人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