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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市 101 、 102 學年度國小教師聯合甄選錄取分發之新進教師,得依各校擬定之「超額教師處理原則」列入市內超額教師介聘調動,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 101 、 102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規定,「經甄選錄取分發之各類別正式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3 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扣除留職停薪),始可參加市內(外)教師介聘,服務期間未屆滿者如參加他縣市教師甄選應以辭聘方式辦理。」核先敘明。
二、依據 102 年 12 月 24 日「102 學年度臺南市立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會議決議,「本市 101 、 102 學年度國小教師聯合甄選錄取分發之新進教師,依簡章規定應實際於分發學校服務滿 3 年,始可參加市內(外)教師介聘,惟因少子化影響造成教師超額情形尚不可歸責於學校與教師,故必要時得依各校擬訂之『超額教師處理原則』,被動成為超額教師,依超額介聘規定至市內他校服務。」
三、各校在擬定「超額教師處理原則」時,應以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授課專長為優先考量,不得以在校年資多寡為首要超額條件。
四、檢附「102 學年度臺南市立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紀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