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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略以:「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二、 115 學年度國中新生名冊造冊對象為國小應屆畢業生(相當於 102 年 9 月 2 日起至 103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之學生);國小新生名冊造冊對象為 108 年 9 月 2 日起至 109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之學生。
三、 115 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普通班新生入學,請期程表所列時間至本市國中小新生登記報到系統(網址: https://newstd.tn.edu.tw/ )進行線上登記及報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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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12 月 24 日府人考字第 1141770464 號函辦理。
二、按總統 114 年 7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68141 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 6 個月(即 115 年 1 月 9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第一項)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一、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二、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三、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