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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7863 號公告辦理。
二、市長於第 55 次市政會議提示;人事行政局僅嚴格禁止公務員在上班時間、中午休息期間飲酒,以維官箴,但下班後則無法規範。市長 期待本府員工,都能簡約生活,有良好的生活習性可以做為社會的典範,不必要的應酬應避免,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飲宴應酬」相關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如有必要參加,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建檔後始得參加;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請各同仁依照辦理。
三、另本校若有同仁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廉政倫理事件,請於本(101)年於 3 月 28 日前報本校人事...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為避免公務員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請轉知所屬,切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1 年 3 月 19 日部法一字第 10135627502 號函及考試院民國 101 年 3 月 3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010001699 號書函轉監察院同年 2 月 24 日院台教字第 1012430114 號函辦理。
二、前揭監察院函提審核意見(二)略以:「又 99 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等規定……顯見相關宣導成效未彰,考試院及行政院宜再加強宣導。」
三、查... 觀看完整文章
